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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1 年 8 月 30 日                            阅读次数: 626
徐建发〔2011〕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1〕110号),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必须保证工程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同时对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人员到岗上报制度,每月应将人员到岗情况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房屋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建筑节能、采光、隔声、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关,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项目部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不得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必须确保施工质量,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执行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再承担另一个项目的监理任务,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经劝阻不服从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将现场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检测数据及时上报委托方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二、落实监督措施,加强质量监管
    (一)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定期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进行落实。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每月对各项目检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发布抽查通报。同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监督检测工作。对涉及主体结构的监督检测加倍抽检,加强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实体质量检验工作,对采用自拌混凝土的项目,将实体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作为必检内容,增加楼板厚度检测项目。
    (三)严格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分户验收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分户验收覆盖率100%;分户验收时,应将验收有关情况在该小区进行公示并告知业主,告知率须达100%;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强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接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责任主体查看现场,落实保修责任,对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的责任主体,依法查处。记不良行为并进行信用扣分,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三、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质量创优工作,实行创优工作目标管理
    (一)积极开展省“扬子杯”及市“古彭杯”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根据省住建厅通知精神,凡符合申报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数量不受指标限制;凡符合申报市“古彭杯”优质工程奖条件的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均要开展创优活动;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有一个项目获得市“古彭杯”优质工程或以上奖项;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优质结构率要达到50%,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1)14号)要求,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均应进行全装修成品房建设。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装修成品房建设质量。
    (三)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对占地150亩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应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具有宜居的环境条件。
    (四)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绿色施工,争创文明工地。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水平,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工作,控制、提高主要施工材料周转率、减少噪声、扬尘、紧凑施工总平面布置等。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现场应全部达到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标准。
    (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按要求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运用。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应符合节能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应选用经我市统一备案的保温材料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制定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创优方案并具体落实。并于6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汇总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管处。
 
    附件:苏建质安〔2011〕110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请在省建设厅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质量安全  实施意见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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